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顽强决心和坚定意志。
新《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七个部分,具体共六十七条条例。对于新《条例》主要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大部分的重点进行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新《条例》明确提出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该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的有关精神得到贯彻落实,真正实现“谁保护、谁受益”。
新《条例》指出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按规定确需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新《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由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并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新《条例》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新《条例》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编制、具体流程以及审查要求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明确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并且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