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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新办举行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主要内容吹风会
国新办举行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
主要内容吹风会
发布时间:2021-09-14|来源:国新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9月14日(星期二)下午2时举行吹风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人权事务局宣传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李晓军,外交部人权事务特别代表李笑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常健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主要内容,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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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4:09:36
邢慧娜:
谢谢笑梅,下面有请别涛先生作介绍。
2021-09-14 14:10:15
别涛(刘健摄)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是中国政府连续发布的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环境权利”在我国也已经连续12年被先后四期《人权行动计划》纳入其中,刚才李晓军先生提到一个观点,“环境权利”的保护是中国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特点。
关于人权的保护与环境权益的关系,我从环保角度谈一下个人的几个基本判断,供大家参考。一是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包含对公众环境权的保护。二是对环境权的有效保护离不开健全的环境法治。三是中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历来重视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4年中国新环保法的修订,以及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还有正在修订的噪声法、核安全法等法律的制修订,可以说在今天的中国,对于环境权利,无论是从实体权方面,健康的空气、清洁的饮用水源、干净的土壤;还是程序性的环境权利,例如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无论是预防性的环境权利,例如项目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听证;还是救济性的环境权利,例如磋商、诉讼等程序规则;也不论是对于公民个体的私益性的环境权利,还是对于NGO等环保社会组织的集体环境权利,中国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都给予了公正、公平和有力的保护。
刚才李晓军先生提到了一个词——“自信”,我也很赞同。我们今天可以自信或者自豪地说,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以来,经过近50年的努力,中国对于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与其他任何国家相比都不落后。
从环境人权法治的角度看,我国通过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控制生态恶化、防治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方面入手,有力地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经过12年的接续努力,在环境权利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包括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解决环境民生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众的健康,有力地提升了公众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不失为中国人权保障的一个亮点。
新的为期五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环境权利独立成章,并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列。同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有关环境权利的规定,其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我们也做了一下回顾,从2009年第一期中的“一个方面、七项任务”,拓展到第四期中包含“六个方面、十八项任务”,记者朋友们有兴趣的话可以浏览看看。其内容更加丰富,部署更加系统全面,具有很强的开拓性和引导性,我们觉得现实意义十分重大。
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仅仅是在篇章结构方面的形式上的改变,从实质内容上来说,这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个思想体系,也是我们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根本遵循。
现在我们都在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环保系统,我个人学习体会到,新时代的生态环保工作与环境权益密切关联,我个人体会,它集中表现在“四观”上面。
第一,民生观。环境就是民生,这是我们讲的,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我们既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也提供更多的优质的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努力探索环境与健康相互促进的新路子,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新环保法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立法宗旨,这个法的总则里面有原则性的规定,在专条的规定,也有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健康影响的研究,防治与环境有关的各类疾病,国家根据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风险评估,制定、公布和调整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名录。
第二,公平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因此我们要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既要着力解决困扰城市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比如我们关心的PM2.5重污染天气;也要高度重视解决流域性、地区性的水污染问题,包括恶臭污染问题、黑臭水体问题;同样也要加快治理影响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的面源污染问题、土壤污染问题,着力推进城乡之间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体现了很强的环境的公平观。
第三,开放性或者参与性。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个人可以成为纯粹的旁观者、局外人和批评家。要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动员全社会为生态环保作出更大贡献。环保部门今年组织了一个专门的行动,“建设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我也想请大家关注。现行的环保法,把公众参与作为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在其中有一个专门的章节即第五章,标题就是“环境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这里面有多个条款分别规定了政府的环保的基本责任,政府统一、定时发布环境状况信息。国务院每年都要公布各个部门的数据,汇总成为统一的环境、状况公报。各地方政府也是这样,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公布各自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公共环境信息,同时要求企业公开其自身影响公众权益、影响公共健康的环境信息。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性活动,排放污染物,影响公共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就有义务公开自己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去向,特别是有一些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和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受到违法处罚的企业,必须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包括整改方案。正在进行的中央环保督察,也对一些违法企业作为典型案例,全面公开有关环境违法事实,并督促制定整改方案,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
还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影响公共环境的建设主体,要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依法参与相关项目的审查、决策,重大项目可以正式要求参与听证、审查。我们鼓励公众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举报人保护其信息,维护举报人合法利益,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特别要关注的,就是在知情、参与、监督的机制上,提出公益诉讼机制。没有直接受害的环保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违法企业的公益性质的诉讼,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责令违法主体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
第四,全球观。我就不再展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保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治污”等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是推动生态环保领域在高质量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进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二是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更加完善。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更加深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是损害了公益性质的环境,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损害了公众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要依法承担修复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保系统将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减污降碳的总要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为实现环境权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
2021-09-14 14:48:53
红星新闻记者提问(栾海军摄)
红星新闻记者:
本期《行动计划》将环境权利单独设章,内容有了很大丰富。行动计划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这项工作进展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计划?谢谢。
2021-09-14 15:07:07
别涛:
好,这个问题我回答一下。我刚才在介绍时谈了几个判断,我想重申其中一个,就是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包含了对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人权的全面改善,也要求环境权利的全面改善。要进一步引申的话,对环境的损害、侵害或者破坏,也应当依法得到有效的修复、治理和赔偿,要严格追责到位。所以你提的问题,正好是涉及到环境权利相关的问题。
为了破解环境受损、公众受害的不合理状况,党中央部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项改革任务。这项改革从2016年初启动,先是在全国7个地方试点,经过两年之后,在2018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试行。从2020年起,进入正式实施。借此机会,跟大家介绍一下实施试点以来的进展情况。
近5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赔偿改革的部署,经过努力,现在已经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阶段性的改革目标已经全面完成,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的建设成效显著。去年通过的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实体性的规则和程序性的规则。明确要求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环保NGO,有权就环境生态损害提起索赔,包括磋商和诉讼。改革试点的成果纳入到了民法典这样国家基本法律的规范之中,从实体化的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地位。民法典是基本法。同时相关的专项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法、固体法等法律,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了专门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刚通过的长江保护法,也专门引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森林法这些资源保护的法律同样也将这个制度纳入其中。还有不少地方立法也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前我们掌握,已有19个省份出台了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生态环境部联合公检法及司法、自然资源、农林水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地方在改革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案件线索的筛查、赔偿的磋商、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最高法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范。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通过磋商和诉讼获得赔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规范了赔偿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规则。同时,生态环境部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木里煤矿矿区生态环境污染案等具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也开展了调研监督,从案例实践中评选出若干案例,供各地借鉴,推动各地加快改革落地落实。
三是技术体系日益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它的基础是要鉴定评估,把损害量化,才可以去磋商、诉讼,要求修复或者索赔。因此生态环境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总纲、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九个方面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导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和全国试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去年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六项国家标准,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体系。现在这些技术标准体系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的主要环节和基本的环境要素类型。
四是各地改革实践有力推进。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制定了省一级的实施方案,全国同时有380多个地级市,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都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本地的改革目标、推进路径、部门分工。各地还根据磋商、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资金的管理等具体问题,共制定了327份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积极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时组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根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300余件,涉及金额超过78亿元,一大批受到损害和破坏的土壤、林地、基本农田、地表水体、地下水和固体废物,得到了治理修复和清理。
目前,中央也在开展督察。我们分析也存在着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各地的改革进展不均衡。有的省办理的案件数百件甚至上千件,有的省一级行政单位还停留在个位数、十位数,相差很大,远不均衡。二是技术方法体系还有待于健全。我司发了六个标准,但是还没有覆盖所有方面。三是从程序法方面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则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总结试点的进展、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对策,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改革工作。同时积极联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将重点推进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研究起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统一规范性文件。这项工作现在的依据还是以改革方案作为依据,转入正常实施应该要有法规性文件,推动这项改革进入法治化轨道。二是继续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例的筛选、评析、发布和推荐指导。三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础研究,统一技术规范。四是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部门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地见实见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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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5:27:37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提问(栾海军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我们看到,十八大以来,我国围绕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立法,取得了积极进展。我们想问一下,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计划和打算?谢谢。
2021-09-14 15:27:56
别涛:
谢谢你关心环境法治特别是环境立法的问题。围绕着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一直是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目标和宗旨之一。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污”等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丰硕前所未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完成制修订。截至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已达15件,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1/20。此外还有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20余件,生态环境行政法规30余件,再加上40余件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总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律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的环境立法,始终把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作为重要内容之一。2002年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已明确提出,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总体而言,近年来制修订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政府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公众参与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解决了一部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但整个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比如,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部分领域尚存立法空白;部分监管制度交叉重叠;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偏弱;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环保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等。构建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框架,还任重道远。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整合体系、填补空白,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黄河、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动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制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落地见效。
二是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提出要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环境法典编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将全力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减少相互之间的交叉重叠,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认真总结生态环境立法的成功经验,做到四个“坚持”。坚持两个“最严”,以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从中国国情出发,合理构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坚持新发展理念,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法律制度设计。
四是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惩重罚”生态环保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领域里面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特别是要明确打击重点,包括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往往这些恶意违法排污行为损害公共环境权益,危害公众健康。我们今天的主题是人权保护,恶意违法排污,为了追求一个小集体的私利,漠视、损害公众环境权益和公众环境健康,这是不公平,也不道德,当然也是违法的。从人权角度来说,这种恶意违法行为,损害了发展权、生存权,危害了健康权和人身权,恶意违法是我们的打击重点。二是涉及到一些重金属排放、医疗废物、工业危废这些对人体健康直接有害,对土壤、饮用水、空气直接有害,更是打击的重点。三是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我们国家的重点,其中包括林草部门,长江保护法生效之后,一个重大的措施,十年禁捕,这是下了大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说,长江的问题是,长江母亲河病了,一个重要表现是有的地方到了无鱼的地步,所以中央下决心,十年禁渔,特别是可能涉及到数十万以水为生的渔民及其家庭要转产,要妥善安置,要财政补贴。在这种情况下,非法捕捞、非法捕猎,都是打击重点。
最近在生态环保领域有一个故事,大家都比较关注,就是云南的十几头大象,在昆明以南,没有千里也有百里的迁徙,沿途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有效的保护,大家为它开路,为它引导,沿途投放食物,画面看着很温馨,当地政府、环保志愿者、NGO组织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最近它们已经顺利回到它们本来的天然栖息地,这也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生动的实例,同时也为即将在昆明召开的生物多样性会议提供了一个非常漂亮的花絮,这是值得我们自豪的。这是我们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及生动实践,这也是我们今后的重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