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行为犯。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即构成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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