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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22号)

时间:2022-03-15   访问量:582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2月22日 川司法发〔2022〕22 号)


各市(州)司法局: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 年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司法 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人员的执业能力测试: 
(一)申请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
(二)申请变更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范围登记的人员。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定期考核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工作,省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实施;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州)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专家线上或现场评价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六条  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按照司法鉴定不同专业领域,在“川渝司法鉴定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评审专家因参加测试工作产生的劳务费等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 应当包含评审的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当覆盖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的内容,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省司法厅应当指导省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司法鉴定执业能力 法律法规测试题库。
第八条  专家组应当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并结合对申请人相关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出具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分为 A.具备;B. 不具备两个档次。
省司法厅依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作出是否准予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决定。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对已执业司法鉴定人开展执业能力测试的,测试结果作为司法 鉴定人考核的参考依据。
省司法厅在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时,该机构相关人 员已经参加过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的,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评定其专业技术能力的依据。
第九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的人员违反测试纪律,或者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测试结果的,测试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确保测试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妨碍测试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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