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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刑法》新增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已施行,小心犯事!

时间:2021-08-21   访问量:120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了补充、修改。其中,补充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17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01

刑法第338条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2

刑法第342条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3

自然保护地定义

       2019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对自然保护地进行了定义,即: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3类。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1)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2)自然保护区: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3)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来源:规划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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