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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16   访问量:117

生物多样性主题典型案例

目录


1. 高全旭、张永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

2. 泽让甲失火案

3. 张明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案

5.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案

6. 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


一、高全旭、张永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高全旭、张永林共同出资网购电捕机、电瓶、铁丝等配套作案工具,多次在平武县药丛山采用设置猎夹、电捕装置的方式,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雕1只、黑熊8只以及“三有动物”毛冠鹿、果子狸、猪獾、野猪、雉鸡等,并将野生动物杀害后自食和出售,获利7000余元。

裁判结果

        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全旭、张永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又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两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高全旭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永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作案工具、野生动物及制品和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更是宝贵自然资源。任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彻底禁食野生动物提供法律保障。本案中,高全旭、张永林二人以食用和牟利为目的猎捕、残杀大量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民法院对二人依法严厉惩处,有利于遏制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二、泽让甲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泽让甲在红原县瓦切镇省道301线827路牌向东18KM沟口处吸烟后因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发生草原大火,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属于农业部发布的《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Ⅲ级,危及公共安全。

裁判结果

        红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泽让甲过失引起草原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草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原草原是黄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中国湿地保护区”,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本案中,泽让甲乱扔烟头引发大面积草原火灾,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均造成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对泽让甲失火造成草原火灾的行为判处刑罚,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原则,同时也警示群众“火势无大小,过失亦担责”,引导树立草原防火意识。

三、张明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剑阁县木马镇七柏村因7株古柏树而得名。2018年11月23日,张明军未经批准雇人将其中2株古柏树砍伐后以8000元价格出售。经鉴定,两株涉案林木树种均为柏木,两株涉案林木树龄为380±20年,为国家Ⅱ级古树,参考价值约23.16万元。

裁判结果

       剑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古柏树属“名木古树”,张明军明知对涉案柏树属于古树而砍伐,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指定区域进行林木补植和管护,代替赔偿23.16万元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军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具有重要的文化、科研等价值,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本案中七柏村因7株古柏树而得名,砍伐古柏树直接破坏了当地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多样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进行林木补植和管护,体现了“修复为主、赔偿为辅”的原则,对当地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四、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5月期间,达川区检察院检查发现,位于达川区三号干道 “锦云台”、达川区三里坪人文生态区“铁路广场”等项目未设置围挡、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诸多问题,遂向达川区城建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城区所有在建项目施工中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在后期跟进监督过程中,发现达川区城建局未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达川区城建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达川区城建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裁判结果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达川区城建局在案件审理期间多次对案涉违法单位约谈、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涉项目违法行为已整改,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遂判决确认被告达川区城建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铁路广场”项目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扬尘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既影响生态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时必须采取除尘抑尘、密闭遮盖等有效防护措施,行政机关也应及时履行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通过确认达川区城建局行为违法,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大气污染环境监管职责,是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务实之举。

五、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4日,旺驰公司工人在卸油作业中,导致柴油泄漏,经厂区外农灌沟,流经农灌沟、农灌渠、鸭子河后进入人民渠,泄漏量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质异常,影响沿岸部分城区饮用水正常供应。省生态环境厅与旺驰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于2020年8月17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污染处置费、财产损害费共计329 254.15元,2021年7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赔偿协议经公告无异议,磋商程序合法,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申请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与申请人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四川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及时进行公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裁定确认赔偿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有利于教育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六、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对邹明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有土坑且未硬化,储存有养殖废水。《监测报告》显示,储水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遂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00元。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该项处罚决定,邹明仍旧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遂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四川省崇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养殖场内活禽等有价物品进行现场变卖用于抵扣罚款,执行到位案款284,198.92元。为及时、高效完成执行工作,人民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多家媒体参与监督和见证执行过程。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生效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是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力监督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审执模式,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努力实现从审判到执行的裁判尺度统一,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法治观。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既保障执行公开透明,又收到“执行一件、震慑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长江十年“禁渔”主题典型案例

目录


7. 徐火军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8. 李波、曾唐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9. 唐平、唐飞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 朱智礼、胡信会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徐火军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徐火军、宋全平、牟志春、邱盛才、万守强五人,分别多次在屏山县境内金沙江河段采用安地笼网的方式捕捞野生河鱼,并销售给该市翠屏区“张二娃”坝坝河鲜店(另处),非法获利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火军等五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徐火军等五人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令徐火军等人在涉案河段增殖放流,并开展为期15天的鱼类保护宣传。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金沙江为长江上游干流,生物多样性丰富,是野生鱼种的重点繁殖保护地。加强金沙江流域鱼类资源保护,对维护好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捕、运、销”等全链条打击,严惩破坏野生鱼类资源犯罪,有利于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众群众树立健康文明饮食的新风风尚。责令被告人进行鱼类资源保护宣传,现身说法,有助于提高当地群众鱼类资源保护意识。

八、李波、曾唐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6月,李波多次在沱江上游什邡市蓥华镇河段投放50%氯硝柳胺乙醇胺盐可湿性粉剂毒鱼,造成裸斑、桃花斑、鲫鱼、鲤鱼等鱼类死亡。同年6月中下旬,李波、曾唐汉二人多次到相同河段使用刺网捕鱼数公斤。

裁判结果

        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波、曾唐汉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李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曾唐汉罚金8000元,并处没收犯罪工具。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沱江是长江流域上游重要支流,是长江“十年禁渔”重点水域。本案中,李波、曾唐汉二人在禁渔期内使用毒鱼方法及禁用工具实施捕捞作业,给沱江流域鱼类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本案审理有助于震慑潜在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牢固树立鱼类资源保护意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九、唐平、唐飞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唐平、唐飞驾驶木质自用船在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赤水河(小地名:西牛沱)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河鲳、鳜鱼、中华倒刺鲃等数种鱼类共计11.618千克,查获犯罪工具电瓶一个、升压器一个、竹竿三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平、唐飞在明知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鱼,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唐平、唐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省级或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购买规格大于20厘米的中华倒刺鲃46.472千克、规格大于5厘米的鲤鱼150000尾在赤水河中放流,没收犯罪工具。

典型意义

        赤水河是唯一一条没有被污染的长江支流,生态价值明显。被告人唐平、唐飞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对赤水河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对唐平、唐飞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的同时,判令其增殖放流,并对鱼类规格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是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落实,对当地生态环境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十、朱智礼、胡信会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日20时,被告人朱智礼、胡信会自制电捕鱼设备,在岷江流域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临溪河段实施非法捕捞,查获野生鲫鱼、鲤鱼、鲢鱼等共44条,合计5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损失2400元。

裁判结果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智礼、胡信会在明知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捞,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智礼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胡信会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水产品活动,并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用于增殖放流。

典型意义

        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给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历来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巡回方式审理,并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水产品活动,有利于潜在的震慑非法捕捞行为,引导群众树立鱼类资源保护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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